2015年是新三板快速發展的一年,新三板從初始默默無聞到目前的家喻戶曉,發展速度之快令人瞠目結舌,野蠻生長之后,總會要沉淀下來。2016年,注定是變革的一年,2016年3月17日,新華社授權全文播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刪除了“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板”;新三板正迎來新一輪的合規自查。據券商透露,監管層將對新三板包括推薦、經紀、做市等在內的各項業務進行合規自查,尤其要嚴查為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開通權限的違規行為。業內人士認為,監管層加強新三板合規管理有助于防范業務風險,這將為即將實行的新三板分層制度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下面介紹一下2016年掛牌新三板的條件,供大家參考。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針對中小型非上市股份公司公開轉讓股份、融資、并購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
自《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公布起,全國股轉系統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已不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凡符合業務規則掛牌條件的公司均可申請掛牌;2013年6月20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對掛牌條件予以細化,為中小企業掛牌上市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掛牌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將上述六項掛牌條件進行細化,形成基本標準如下: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
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于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設立的股份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并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治理制度健全
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范運作;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公司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前形成的股東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確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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